落实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程序,明确院(系)党委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各环节的责任,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系)党委对本单位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党委书记的责任
1、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认真执行《中共南京工程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领导本单位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提出本单位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研究发展学生党员有关工作。
3、审批本单位学生党员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安排党委兼职组织员和党委委员代表党组织与党支部报批的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4、主持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吸收学生预备党员和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根据规定负责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5、经常督查、解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
6、认真处理有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组织查处违反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纪律的人和事。
(二)党委副书记的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具体负责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南京工程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校党委有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要求,经常督促、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
3、负责学生党员发展计划和发展对象条件审查及发展材料的审查把关工作。
4、及时提请党委会研究有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5、组织做好发展对象的公示工作。
6、组织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参加党校举办的培训班。
(三)党委组织委员的责任
1、指导党支部书记和党委兼职组织员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学生党员计划。
2、根据年度发展计划,督促、检查各党支部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3、协助党委副书记对《发展学生党员考察材料》等有关材料进行预审,并做好公示等有关工作。
4、督促党支部按期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并及时报院(系)党委审批。事后将有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5、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过程中的人民来信登记、来访接待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落实。
6、督促党内统计信息员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中国共产党基本管理系统》,并对本单位的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分析,与当年的党内统计有关材料一并报校党委组织部。
(四)、党委兼职组织员的责任
1、在院(系)党委的领导下,在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做好院(系)发展学生党员的有关具体工作。
2、审核各党支部上报的发展计划;制定本单位学生党员年度发展计划。发展计划经院(系)党委审批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调整计划于次年9月30日前报党委组织部)。
3、负责学生党员发展材料的审查工作。
4、根据院(系)党委安排代表党组织与党支部报批的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二、党支部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1、做好新生启蒙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及时培养、充实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及时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年度发展计划;明确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检查督促培养联系人的工作。
3、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
4、负责组织填写《发展学生党员考察材料》,向院(系)党委提交《发展党员的预审报告》。
5、组织召开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负责起草支部党员大会决议讨论稿;根据规定负责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二)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1、在党支部研究确定年度发展计划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院(系)党委。
2、指导培养联系人填写《发展学生党员考察材料》。
3、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政审,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要求分别形成文字材料,把结果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4、负责做好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准备工作(含票决等),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将支部大会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材料报院(系)党委审批。
(三)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1、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进取,端正入党动机。督促入党积极分子按要求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
2、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的成长情况,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进行考察,填写《发展学生党员考察材料》、《预备党员考察表》,并及时向党支部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
3、在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具备入党或转正条件时,及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或转正的建议。
(四)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1、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了解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情况、工作表现、经历、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2、对其被介绍人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3、实事求是地提出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4、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志愿书中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在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如实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5、被介绍人被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克服缺点,不断提高觉悟,并负责预备期间的考察。
三、责任追究
(一)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有关责任人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分别给予责成检查、通报批评,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的。
2、对应考察的发展对象不考察或考察不到位,以及向考察人员提供假情况,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发展入党,造成严重影响的。
3、授意、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发展学生党员的。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履行规定程序发展学生党员的。
5、对本单位下级党组织在党员发展中发生严重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6、对人民来信来访不认真查处,或者将人民来信材料转给、泄露给被反映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7、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使符合入党条件的人不能入党的。
8、对发展对象不公示、不按期审批党员、丢失发展学生党员有关材料的。
(二)属于党支部负责人责任的,由院(系)党委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属于院(系)党委负责人责任的,由校党委研究作出相应处理。
四、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中不含预审权和审批权)。